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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法规要求

返回列表 来源:中安检验 浏览:219 发布日期:2021-07-21【

1.法规的要求:

REACH法规第7.2,7.3,7.4,7.6以及57,59条中都涉及了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对欧盟外的物品制造企业而言,符合了以下的条件,就需要向ECHA进行通报:

该物质按照程序被列入了附件XIV中;

物质在在物品中总含量超过了1t/a/每制造商或进口商;

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了0.1%(质量分数);

该物质未就此用途进行注册。

此外,若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包括处置在内的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以排除向人类或环境的暴露时,则无需通报,但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说明。当物品在物质列入附件XIV之前就已制造和/或进口(注意:此处的制造和/或进口是针对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而非针对欧盟外制造商!),此时也不用进行通报。因此,并不是所有的SVHC都需要进行通报!

REACH SVHC法规

2.通报的信息:

依据REACH法规第7.4条的规定,通报的信息应包括: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身份及联系方式;

注册号(若有);

物质的特征;

物质的分类(ECHA给出);

物品中此类物质的用途的简述及物品用途的简述;

物质的吨位范围,如1~10t,10~100t等。

SVHC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法规要求

3.通报的期限:

SVHC物质被确定后的六个月内,首批通报自2011年6月1日开始。

4.企业的应对解析:

欧盟对高度关注物质的通报要求,主要是基于此类物质的毒性及对人体和环境的有害性。

关于通报,应该是由欧盟境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来完成。中国企业作为欧盟外的物品制造商,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判断自己的产品中含有的物质是否是需要通报的物质,来配合欧盟的进口商完成通报的工作。

截至2010年2月1日,ECHA共发布了两批的29种SVHC物质,批的15种中列入附件XIV的共7个,此外,由于在法规的7.3条中规定了当对人体或环境没有暴露的时候,可不进行通报。但值得企业注意的是,由于证明没有暴露的时候涉及到对物品各阶段的暴露途径的描述,其中既包括了对物品的使用特性等的认知,还有对其生命周期的认知;同时还有对物质性质的认知。此外,还需要建立一定的暴露模型,并对其量化,证明在全生命周期内均没有释放(可能涉及到测试)。因此,证明没有暴露可能对企业而言,比进行通报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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