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
"中国RoHS认证"又称“国推RoHS认证”指: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认证。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6年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9号),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EIP)中有毒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进行标识和目录管理。该管理办法通常被称为“中国RoHS”,并于2007年3月1日生效。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取代了中国RoHS,故也常被称为“中国RoHS2”。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中国RoHS废止。
与中国RoHS相比,《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的产品范围和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改进了适用于产品有害物质的管理方式。但是,《管理办法》仍未对6种有害物质设定浓度限值,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识方式。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根据“常见问答”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意味着《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气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其次,“电器电子产品”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根据定义,除电器电子产品外,其配套的零部件等均属于《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而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国家/地区有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中国RoHS的区别:
《管理办法》将适用的产品范围从中国RoHS定义的“电子信息产品(EIP)”扩大到与欧盟RoHS定义的“电子电气产品(EEE)”更为接近的“电器电子产品(EEP)”。同时,《管理办法》不再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将所有符合定义的产品及配套产品纳入管理范围。
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
这两条内容,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商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的以下内容进行标识: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包括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产品可否回收,以及环保使用期限。其中,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电器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电器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子电器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企业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按照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
自我声明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供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电器电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支撑文件编号、技术支撑文件类型;
3.对声明内容及相关声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承诺;
4.附加信息,包括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等。
自我声明的技术支撑文件可以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2019年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明确采用自我声明的产品应使用上图作为合格评定标识。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申请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如包括对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及相关获证企业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上的减免、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计划、推动国际互认以及强制性认证对国推RoHS认证结果的采信等。